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关于已购公房再套配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规定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关于已购公房再套配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规定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对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套配住房过程中,购买新配住房的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作如下规定:
  土地收益金应按新配住房的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控制标准面积购房支付的市场价)与拟退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控制标准面积购房支付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的1%收取。即:
  土地收益金=(新配住房的实际购房款一拟退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购房款)×1%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