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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医疗化工总公司以机器设备、现金投资固定分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医疗化工总公司以机器设备、
现金投资固定分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8]60号 1998年11月30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l998]285号请示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福州市医疗化工总公司以机器设备形式对外投资,固定收取利润,不共担风险,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固定收取利润,不共担风险,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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