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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199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总工会关于199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
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8]59号 1998年12月19日)


  现决定在199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1998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龄在80周岁以上(191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高龄老人,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年满75岁(1923年12月31日前出生)不满80周岁、月养老金在530元及其以下的人员中:(1)原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2)原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孤老(无配偶、无子女),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4、享受“一老养一老”补助标准又无子女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5、离休干部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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