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区县(集体)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8]35号 1998年12月23日)
为做好每年度区县(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各单位要严格按此办法规定执行。现就1998年度区县(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力量,提供服务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在每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清算制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制定出汇算清缴期间的负责人和各部门力量协同配合、工作进度日程安排、宣传辅导、重点检查、税源增减分析、征管突出问题等办法。同时在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要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开展辅导宣传,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宣传办法。
二、继续推进汇缴改革
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办法改革中,各单位继续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汇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仍有个别单位还未选户进行试点工作。 1998年要求选择汇缴企业20%的纳税户进行试点。试点办法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197号市局沪地税二[1997]4号文转发)规定并结合本地区试点情况全面推进汇缴改革。
三、按时上报汇缴报表、辅导材料和工作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辅导材料和工作总结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质量的反映,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条件和手段上予以保证,并将名单在1999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二处。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沪地税二[1998]45号文的规定的二张报表进行汇总,并按区县征管的集体和国有企业分别汇总,即上海市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汇总表、财务重要经济指标表和附表、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汇算清缴汇总表??财务重要经济指标表和附表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各单位在汇缴期间应及时将各单位编写整理汇缴政策辅导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汇缴报告工作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外,还应按我局沪地税政二[1995]5号文的要求撰写,各单位应在1999年5月5日以前将汇缴汇总表同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局税政二处。为确保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质量,市局决定继续对各单位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开展考核评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