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
企业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321号 1998年12月23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对1998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1999年2月底前(上市股份制企业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工资储备基金申报审定表(附表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五)”、“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附表六)”(表式附后(编者注:略))。
试用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制企业的申报表,另行布置。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股份制企业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工资问题
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8]11号及市财政局沪财企-[1998]270号文的规定计算,并经主管财税机关核定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税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饭贴仍按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在按计税工资标准额度内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额的差额部分,也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对企业1997年底以前累计结余的工资额,仍按现行规定使用,不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以后年度动用这部分结余,也不得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