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机关
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促进经济繁荣,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 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和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的无房户和原购公有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户控标准(指一般干部65㎡,科级干部75㎡,处级干部85㎡)15㎡以上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年龄在30岁以下的未婚职工和原购房户建筑面积低于户控标准15㎡以内的原则上不参加此次集资建房。
二、集资建房的地点、户型、面积及价格标准
此次集资建房的地点拟在德政园、美蓉苑、四方坪、咸家湖、市委市政府大院新址等处选择一处集中成片建设。集资建房的户型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以内二室二厅,科级干部90㎡以内三室一厅,处级干部100㎡以内三室二厅。
集资建房的价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为依据,对户控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个人集资735元/㎡,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由单位补贴;户控面积以外的由个人全额负担。
三、建房资金补贴办法
市直党、政、群机关干部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户控面积标准以内的,由市财政按265元/㎡补贴,对户控标准以外的面积一律不给予补贴。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对个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可依据本条款规定按户控面积标准自行补贴。
四、集资建房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一)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由各单位调查摸底后根据本人意愿自愿报名,填写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附后,可自制)交单位有关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于1998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市机关事务局,逾期不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