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5号 1999年1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以后,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税收的管理质量,全面落实进出口税收的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以保证发挥进出口税收管理的特有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1999年工作思路,经研究, 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计划的预测、上报和分配问题:
1、青岛口岸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由市局在各基层局初测的基础上,综合各项主客观因素后统一上报总局。
2、 总局核拨青岛口岸的出口退税计划由市局按季分配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必须严格遵照市局分配的出口退税计划办理日常退库,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在总局尚未划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之前,各基层局不得以任何方式办理退库。
3、 各基层局应按季上报出口退税的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表格式附后)。
4、 今年市局将根据地域、行业等实际情况,试点由部分市(县)国家税务局和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内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出口退税。
二、关于“人机结合”办理出口退税的管理问题:
1、“人机结合”办理出口退税是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特殊时期为既严格审核同时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目前,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与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的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银行外汇核销信息和征税的专用缴款书认证信息的利用率逐步提高,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精神,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人机结合”或其他“预退”税款方式办理退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预退”税款的,须经市局审批(审批表格式附后)同意后方可办理。
2、 对截止199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预退”税款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表格式附后,1999年1月底以前上报);有“预退”税款的出口企业1999年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必须先抵顶“预退”税款,抵顶完后方可正常办理退库。
3、 对B类以上的出口企业(青岛口岸暂无A类企业)应严格控制其外汇核销单和远期结汇证明的备查备案,年终清算时未核销的出口货物已退税款按实际比例扣回;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内销货物的抵扣凭证,要装订成册备查,年终清算时一并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