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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安区企业收购黑色金届矿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安区企业收购黑色金届矿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一[1999]1号 1999年1月11日)


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收购黑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同地税政[1998]019号)收悉。经查,厦门市金源兴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云南混匀粉矿”产品,属于黑色金属矿的应税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黑色金属每吨2-30元的幅度税额,由于我市未产该矿产品也未确定其税额,根据企业提供的已税“铁精矿”的乙种管理证明,确认“云南混匀粉矿”的应税矿产品,其应缴资源税为每吨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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