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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条 作价原则: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核定,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按质论价。兼顾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保本微利。
  高档公寓、宾馆、酒家、综合商业楼的核定,主要依据按住(用)户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建筑规模及其管理服务的复杂程度制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基本费包含的服务内容: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通道、电梯、走廊、停车场、小区内道路、绿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灭鼠等。
  (二)绿化管理,包括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管理。
  (三)安全保卫,包括维持公共秩序,负责楼宇或小区的值班。
  (四)设备设施养护,包括负责楼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排污、排水、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日常运行和保养,协助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
  (五)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第十二条 各类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基本费的中准价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廉租房(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小区0.20元;
  (二)多层住宅小区0.30元(八楼以下,含八楼);
  (三)高层住宅(含有对电梯的维修养护)0.80元;
  (四)别墅区住宅1.00元;
  (五)写字楼3.00元;
  (六)娱乐业、商场、饮食服务业4.00元。
  第十三条 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中准价,住宅在上下30%幅度内,商业用房在上浮100%、下浮5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中明文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中的大修理基金、水电周转金、保证金的设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委会(业主管委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充分协商,签订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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