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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

  2、日常管理服务:民间组织印章的统一刻制、收缴;赋予民间组织代码;开立银行账户;票据发放、审核和使用的管理;民间组织财务的监督检查;颁(补)发证书;收取登记费和代收公告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
  3、年检服务:对民间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及时做出年检结论。
  4、培训服务:举办民间组织管理干部、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培训班。
  5、咨询、引导服务:宣传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引导民间组织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参与经济建设;指导民间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和表彰评比工作。
  (十四)行政区划管理服务。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变更的论证、调查、实地考察,答复行政区划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工作方面的咨询。行政区划变更,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审批。属乡级行政区划变更的,报省民政厅审批;属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征得民政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报国务院审批。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地名管理服务。组织开展地名命名、更名的论证、调查、实地考察,承办地名标志设置、地名图书审定工作,解答地名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方面的咨询。需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的单位,应向当地地名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管理机关组织实地踏勘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地名标志设置,除市区由市地名管理机关统一设置外,其余由县(市、区)地名管理机关组织乡镇和村负责设置,省、地两级地名管理机关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地名图书审核,由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地名管理机关负责。
  (十六)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制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协调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审批新办福利企业,指导福利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新办福利企业由企业主办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市、地民政与税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变更福利企业由变更企业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新办福利企业报批。福利企业年检,由企业先进行自检,然后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并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报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年检认定。技术改造工作由福利企业提出技改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改实施方案,逐级向民政、计委等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有关政策,监督项目实施,并进行效益跟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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