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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

  (九)社区建设服务。指导、协调社区建设,积极推动社区服务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以街道为主体,以居委会为依托的社区服务体系(县、市、区和街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设立服务站)。采取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办法,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为社区的民政对象(孤老残幼、烈军属、特困户等)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其他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十)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婚姻,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由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和涉侨、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手续,由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国内一方指定的省、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在有档可查的情况下,可以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申办国内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由申办者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批。
  (十一)殡葬管理服务。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审批公墓建设和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发展殡葬事业,提高殡仪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办理丧事提供优质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公益性墓地;省民政厅审批经营性公墓(含经营性骨灰存放设施)。制造、销售中小型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及从事殡仪服务,须报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制造、销售大型殡葬设备,需经所在市县民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殡仪馆上等级,应逐级上报,按相应权限,由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门审定。
  (十二)收养登记管理服务。办理收养登记,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内公民收养儿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被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监护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收养子女,持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等,与送养人、被收养人一起亲自到省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登记。符合规定,证明材料有效、齐全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
  (十三)民间组织管理服务。开展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日常管理、年检、培训、咨询和引导服务,维护民间组织合法权益。主要内容有:
  1、登记服务:(1)社团登记服务。审批成立社团;办理社团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办理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手续;办理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社团和全国性社团在福建省范围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备案手续。(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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