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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

  (四)捐赠款物管理服务。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专款(物)专用,并将接收和分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尊重捐赠者意愿,及时按规定或捐赠者的要求将所捐赠的款物转往灾区、贫困地区或福利单位。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如数发放到灾民和救济对象手中。热情接待来信来电来访,及时解答有关捐赠的各种问题。
  (五)城市“三无”和其他困难对象救助服务。以城市居民中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人员和辖区内单位、亲属委托寄养的老年人为服务对象。“三无”人员入院,先由所在居委会调查,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备案,并到县(市、区)以上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手续。非“三无”的老人因家庭照顾有困难者,可直接向县(市、区)及其以上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入院,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六)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服务。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或补助;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评烈评残,由各地市或省属单位上报材料。省民政厅对评烈材料两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对评残申请,凡符合评残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证。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以县或乡镇统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时间发放。
  (七)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符合政策规定的转业志愿兵和“农转非”退伍义务兵在办妥手续后,采取由当地政府指令分配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等办法进行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根据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经军地双方协商后,由省军安办向部队发出接收通知书,接收地的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与移交部队及本人“三见面”,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复员干部的接收,按计划及部队的审批手续,由省军安办签发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的县市军安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八)基层政权建设服务。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评选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村(居)委会主任及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解答有关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问题。指导开展评选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村(居)委会主任,做到评选时间、条件、名额、程序“四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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