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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公告
(1998年12月20日)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的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民政部门“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促进全省民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树立良好的民政队伍形象,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务公开的项目
  实行政务公开的项目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自然灾害救助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捐赠款物管理服务,城市“三无”和其他困难对象救助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服务,社区建设服务,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殡葬管理服务,收养登记管理服务,民间组织管理服务,行政区划管理服务,地名管理服务,福利企业管理服务。
  二、公开服务的内容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全省城市(含县城)居民以及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的村民,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救助。需救助者,由户主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乡镇)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局批准。获批准的对象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定期领取最低生活救助金。
  (二)自然灾害救助服务。因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村民可得到吃、穿、住及紧急转移安置等救助。救济重点是重灾区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特困户、五保户。需救助的村民,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救助对象名单、数额及上级拨给救灾款物的数量实行公开。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农村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可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五保”对象的确定,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书》。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年供养金标准(包括实物折款)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把办好敬老院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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