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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
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56号 1999年9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认真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范围:
  1999年度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对纺织企业实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即除供销合作社及其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外,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按照严格审查、有序发展的原则予以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是指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具备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基本条件的确认。
  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应具备以下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1、具有能满足收购工作需要、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棉花检验员资格证》的检验人员。
  2、具有能满足棉花检验需要的棉花国家标准,包括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3、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
  4、必须配备经省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动力试轧机、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棉花衣分称等。
  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6、有满足棉花分级堆放需要的仓储条件。并有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棉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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