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企业兼并联合,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
大力推进流通企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承担债务、出资购买、参股、控股、划转等形式兼并弱势企业。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直接参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的改革,实行多种形式的参股、联营、合作、承包、租赁和购并。
列入重点扶持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兼并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的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分5至7年还清。若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则恢复计息。
国有亏损困难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兼并后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在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被兼并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用于归还被兼并企业原欠的贷款和增加国家资本金或有偿使用,支持企业发展。
实行工效挂勾的兼并企业,确因兼并而导致利润减少,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影响工资总额并能准确计算的,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可在年终结算中单列一块工资额度予以照顾,但不调整基数。
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又解困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
五、扶小放活,彻底放开中小型流通企业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以及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彻底放开搞活中小型流通企业。国有、集体中小流通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可持有较多的内部股份。
做好企业下岗人员分流工作,保障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要把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纳入全市再就业工程统一管理,引导下岗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门路。鼓励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经营所租用的市直管公房,其产权全部由房地部门采取优惠价格转让给企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六、推动连锁经营快速发展
国有流通企业实行连锁经营,资产可在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重组。集体、私营企业实行规范的连锁经营,在政策扶持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对连锁商业企业装修改造、机具配置、计算机开发应用等所需资金,银行要按照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经审查是规范的连锁企业,其贷款由市财政在商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扶持。
经审核批准且按“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统一管理”要求规范运作的连锁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对其中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核准,可实行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审报纳税。对跨地区的连锁店的工商登记,应不受行业、地区限制,实行总部所在地登记、他地备案的办法。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配送商品所用车辆,其牌照和通行证由市交警部门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