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外省市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携带高新技术成来我省实施转化的,可优先享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并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人。迁入时各地、各部门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和商务活动,继续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来皖工作的外籍专家,邀请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半年或一年内多次有效人签证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技术及产业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凡来安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若再次出国工作或者学习,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学人员,只要持有我国政府有效护照和外国出入境有效签证,可随时出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需要进口国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配套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进Q增值税。海关对上述企业具备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条的,可批准其设立备料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区内可批准设立公共型保税仓库。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的外方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数量的应税生活用品,除国家制进口的商品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口的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进表等,符合国家对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口环节税。
二十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使用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对本省生产的价格低、疗效的新特药,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国家《药品目录》中作为新药增补。
二十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监察、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好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工作。
本省已颁布的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