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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2号 1999年1月11日)


  鉴于“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由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包销的桑塔纳轿车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厂环节交纳,即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轿车,应按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2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型桑塔纳轿车的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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