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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长江西路通河三村四街坊43-49号经济适用房配售基准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长江西路通河三村四街
坊43-49号经济适用房配售基准价的通知
(沪价房(1998)第327号 1998年12月21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
  你中心填报的《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申报审核表》收悉。
  根据沪价房(1997)第228号关于《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市住宅发展局审核意见,经研究,对你中心开发的长江西路通河三村四街坊43--49号经济适用房配售基准价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宝山泗塘长江西路通河三村四街坊43--49号房系多层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7623平方米。考虑到你们还应承担部分街坊内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因素,同意配售基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30元。
  2.你们可自行制定层次、朝向、房型、结构等房价系数,但各项系数的代数和不得超过±1%(含1%)。若直接制定每套住宅的平方米单价,其实际售价的综合平均应符合批准的基准价。并报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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