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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有形市场具备下列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收集、贮存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信息;
  (二)场所服务: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开标、评标、定标及中介服务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场所;
  (三)办公服务: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 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审批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信息。
  第九条 行政监察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进驻有形市场,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发包承包交易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它公有制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不得在场外进行交易。
  国家投资的跨省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个人投资、外商投资或个人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也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国家补助少量投资、当地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小型农林、水利、公路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其它国家和省上确认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入有形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中央驻陕和省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进入省有形市场交易。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自行选择,就近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投标、招标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三)办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代理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五)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六)按规定进行合同审查、鉴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发标的15日前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有关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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