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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铁路基金和省基建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铁路基金
和省基建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鲁财税[1998]83号 1998年12月30日)


省计委:
  你委《关于解决省基建基金税收问题的报告》(鲁计投资字[1998]665号)收悉。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和省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有关税收问题,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缴纳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收取的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征收管理仍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鲁财预字[1995]第79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营业税财政返还问题
  为了加强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对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缴纳的营业税可视省级财力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给予适当列支返还。具体由纳税单位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并附税收缴款书),经省财政厅审定办理列支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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