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苏国税发[1998]127号《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就地监管是一项新工作,各地应对有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使汇总纳税单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做好有关办税事宜。
二、汇总纳税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层次较多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供电、邮电、各专业银行等,省辖市汇总纳税单位应将属市区本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审核盖章后,同各县(市)汇总纳税单位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及各县(市)汇总纳税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