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
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8号 1999年1月1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 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一次性装修支出不超过所属固定资产原值10%或装修费不超过2,000元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一次性装修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五年内摊销。具体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