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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麻木收取特检费问题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麻木收取特检费问题的函
(鄂价费函字[1998]113号 1998年11月25日)


宣恩县物价局:
  你局宣价字[1998]第51号《关于从事营运活动改型摩托车能否收取特检费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8]220号文中规定的“特检(对特定车辆的检验)”收费对象均为机动车,而不包括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中未将“电动麻木”列入机动车管理,因此,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自行参照鄂价费字[1998]220号文对“电动麻木”收取“特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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