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已出售的监管账簿,按照“监管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进行登记,并输入计算机,定期汇总、报送“监管办公室”。
4、监管账簿在全市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各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价,也不准为竞争降价。
5、各建账单位应尽可能将全年需用的监管账簿一次购齐。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建账单位,也应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要求,到所属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并在每年的一月份持打印完整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到同级“建账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查验登记手续给予确认,加盖“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章”后,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八、建账单位依法变更,应在变更之日(按工商注册登记)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各监管账簿经营许可单位应凭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按规定出售新的监管账簿。
九、建账单位遇到毁损、丢失《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或监管账簿等特殊情况时,也应按第八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十、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检查各建账单位是否使用监管账簿,查验《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是否有效,如发现建账单位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应责令其补办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改的,除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按《
会计法》、《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未使用监管账簿的建账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外,还可按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会计证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得对未使用监管账簿的建账单位进行查账验证,出具审计报告。凡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苏州市“监管办公室”会同苏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规事务所及其个人进行相应处理。
十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