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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企业建账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办会计)的会计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财政登记证(副本)。
  2、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建账单位应提供单位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办会计)的会计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
  3、外地驻苏单位有经营行为的按企业建账单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行为的按行政事业建账单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外国、外商驻苏机构也应按此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4、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应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
  (四)各注册登记机关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建账单位的注册登记及做好相关工作。
  1、对各建账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2、代表“监管办公室”签发《苏州市监管账簿登记证书》;
  3、按照“监管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将注册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并进行定期汇总、核对,报送“监管办公室”;
  4、按照“监管办公室”的统一布置,对《苏州市监管账簿登记证书》进行二年一次的年检和定期换证。
  三、监管账簿销售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按照“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定点销售”原则,经苏州市建帐监管办公室与苏州市贸易局商定,由苏州市贸易局具体负责全市监管账簿的销售和销售过程中的管理,并确定总经销单位及其分销点,由同级“监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对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颁发《苏州市监管账簿经营许可证》,作为监管账簿的“定点销售”单位。
  四、各建账单位每年应凭注册登记机关签发的《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到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监管账簿。
  五、各级“监管办公室”应会同贸易局每年对持有监管账簿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年检,对通过年检的经营单位给予登报公布。
  六、各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定点销售”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监管账簿的销售:
  1、查验购帐单位是否持有《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
  2、按照“监管办公室”的要求,在登记证书上详细记录购买监管账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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