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会字[1998]125号)
各(县)区财政(财税)局、国税、地税局、市各业务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我市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了确保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建账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苏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的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税)局负责本地区的建账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监管账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建账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四)各级“建账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本级次所辖范围内监管账簿的注册登记、定点销售的管理和核查、汇总等工作。
二、监管账簿实行启用注册登记制度
(一)《苏州市建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监管账簿,在启用1999年新账时,都必须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苏州市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
(二)监管账簿的注册登记按照“证随票走”的原则,由各级“监管办公室”具体确定监管账簿的注册登记机关;
所谓“证随票走”就是指各建账单位的“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跟随其所使用的税票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情况进行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监管账簿的注册登记、核查汇总工作。
各级国税部门具体负责交纳增值税单位的监管账簿的注册登记、核查汇总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具体负责交纳营业税以及既交纳营业税又交纳增值税单位的注册登记、核查汇总工作。
(三)各建账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性质,分别到上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