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管委会为每户64平方米之内部分提供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投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共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
(十七)要引导开发商为收入高者和不具备购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房。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政府政策指导下,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组织,按统一招标方式指定房地产开发商。标底构成中利润一般应控制在3%以内。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一般应控制在50--90平方米之内。
(二十)按《方案》规定,要尽快启动周转性公寓建设,并遵照“小户型半成套,永久建筑临时居住”的原则规划设计,以降低租金水平,满足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或短期居住职工的需要。
(二十一)多种类型住房同时推出,由职工家庭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
(二十二)政策扶持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周转性公寓提供给特定的职工家庭。要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投资合作建房暂行办法》(大开管发[1996]21号)规定,严格审查购建房人资格。其中建房人条件中,取消原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中“或在开发区连续工作四年以上的”的规定。
六、完善配套改革,促进我区经济发展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贷款制度,增强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根据职工家庭偿还能力,适当放宽贷款限额、购房地区和贷款年限;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
(二十四)要制定房改房上市的行政管理规定,激活房地产市场,实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房改目的。
(二十五)要完善物业管理的法规,适当调整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实现《方案》明确的“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物业公司依法经营,居民依法交费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房改不断深化
(二十六)进一步深化房改是实现房改总目标的要求,是《方案》的既定方针,是开发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需要。房改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推进深化房改各项政策的落实,尽快完成开发区的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七)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不断完善操作办法,特别是要加强住房资金动作、管理以及稽查方面的力量和办事能力,更好地为全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