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住房补助基金来源:属党政机关、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在财政核定的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属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单位尚有的出售公房款等其它住房资金的,可按规定划转为住房补助基金,单位职工集体帐户中的单列科目逐步取消。
(八)已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本通知和配套办法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职工使用住房资金情况应在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效监控下进行。
三、逐步调整住房基金提存比例
(九)住房基金提存比例调整的方向是有利于向住房分配工资化转化。要依据开发区职工住房状况的变化情况,将住房补助基金分段划转为住房公积金,直至取消住房补助基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随着住房补助基金向住房公积金划转,一次性资助标准应逐步相应降低,直至全部取消。
四、坚持租售并举方针,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十一)抓好出售现有公房收尾工作,并按《方案》规定,调整出售价格和优惠政策,售房成本价逐步向商品房价过渡。自1999年1月起,现行的出售公房优惠折扣全部取消,与职工购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实行“国家扶植、单位资助、金融支持、个人投资”的方式。(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十二)公房租金水平与出售公房价格水平同步提高。继续按《方案》规定逐年上调:1998年为3.40元/平方米;1999年为5.00元/平方米;2000年为7.60元/平方米,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到2004年前后,达到商品租金水平,租售比价为1∶100--120。
(十三)周转性公寓租金水平可暂按住房主体投资成本的1/100--120计算。
(十四)自2001年1月始,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部分的租金可用租房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完善多层次的新房源供应机制
(十五)按照《方案》的规定,开发区应为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提供不同的新房房源,实行“三轨多价制”,即最低收入家庭和新进区职工家庭租住周转性公寓;中低收入家庭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超面积加价办法实行三种价格;6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实际造价投资;64--80平方米部分按微利价投资;8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