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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调整《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调整
《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沪价行[1999]52号、沪财综[1999]2号 1999年1月18日)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沪公函(1998)43号《关于上海市寄住证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更名及取消的函》收悉。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在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2.50元,申请表、登记表等不另行收费。原“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登记簿、申请表”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二、同意你局对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承租外来人员每人每月1元。原“私房出租治安管理费”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三、同意你局将“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更名为“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四、同意你局取消“暂住证”、“集体单位内部暂住人员登记簿”、“寄住户口簿”、“寄籍户口簿”等四项工本费收费项目。
  五、收取工本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据样式由你局设计后,送市财政局审定。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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