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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77号 1998年12月2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进行(有特殊规定的企业除外)。个别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并清算税款。
  二、所得税纳税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所得税清算,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其税款清算情况进行清算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税款清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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