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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
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30号 1998年12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通知》附件二所列名单以外的出口企业出口附件一所列货物的,请于1999年1月15日以前报市局,经核实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否则不能执行《通知》所列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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