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
“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2号 1999年1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见计粮办[1998]2432号),并要加注“销货地点”。上述企业销售粮食给小规模纳税人时,一律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粮食销售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供跨县、市销售粮食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五联,票面规格190mm×105mm=40开 ;另一种供粮食企业在本县、市范围内销售粮食以及各种粮食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和适用植物油等商品时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票面规格为176mm×255mm=18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