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戒毒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9]19号 1999年1月19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第170号令)和省政府《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第147号令)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戒毒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1998]10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戒毒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在对戒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和戒毒脱瘾治疗时,可向戒毒人员或其家属收取戒毒费用。全省戒毒收费最高限额为:强制戒毒(不少于三个月)每人不超过4000元;自愿戒毒(不少于一个月)每人不超过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省辖市、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结合当地戒毒机构实际情况和当地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在省定最高收费限额内确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戒毒有关费用组成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1998]10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