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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
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1号 1999年1月20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中“……其营业税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更正为“……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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