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企业无法依
《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或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并报区级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3.核定征收方式经批准后,应以“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核定征收比率(或定额)为一年一定。税款按月缴纳,以缴款书形式入库,对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加盖完税标志。
4.对纳税人应缴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和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检查。
(四)委托代征
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网络,积极取得金融、保险、工商、房管、科委、公证、海关、交通运输等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单位的配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人、代征义务、代征权利、法律责任等,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据以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代征人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时,需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情况报表,做到款、票、账符。
(五)加强印花税票售票“窗口”的管理,建立代售印花税票网点各区级地税局均可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立印花税票销售窗口。凡设立售票窗口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售花工作,严格执行售花制度,做到日清日结,票账、票款相符,正确解答相关业务问题。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条件代售印花税票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经核准后,由区级地税局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形成代售网络,方便纳税人购花完税。
三、检查处罚
(一)要定期组织纳税人开展印花税纳税自查,并严格执行滞纳金有关规定。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也要适时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偷逃税问题,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对应税凭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责令其补贴印花外,一律处以3~5倍罚款;对已粘贴未注销或未画销的,可处以l~3倍罚款。对其它违章行为也应严格依照
《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市局要定期组织对基层局印花税执法检查。贯彻印花税“轻税重罚”原则,坚决纠正“只补不罚”、“处罚偏轻”的现象,保证税法严肃性。
对汇总缴纳、代征、代扣及代售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对其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帮助这些单位熟悉税法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税水平,发现违章行为的,要按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汇缴、代征或代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