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征收主要采取“四自”(即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纳税为主,辅之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代扣等形式。
(一)“四自”纳税
印花税采取“四自”纳税的,实行纳税人根据
《暂行条例》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时对已粘贴税票予注销的完税方式。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二)汇总缴纳
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核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统一以一个月为期限,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由受理地税机关加盖“印花税汇缴戳记”,由纳税人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井装订成册,并作为纳税申报时的资料,所贴印花或者缴款书应盖章注销,保存备查(期限十年)。
(三)核定征收
1.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批准可按地税机关每年确定的应税合同签订的金额占其购销或提供劳务、服务结算或应计总金额的比率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l999年实行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如下:
(1)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的6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零兼营企业,按购销金额的4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外贸企业,按购销金额(含外销)9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售房、租金收入、100%及房屋开发直接成本的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
印刷、广告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修理、修缮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40%~5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测绘、测试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50%~6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企业,按经营收入的90%~100%;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按经营收人的80%~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4)其他应税合同、凭证若需要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各基层局在调查测算基础上确定,并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