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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1998年12月18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
  (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握,防止税款流失。
  (四)适时组织印花税税源普查,综合分析、科学预测,汇总整理成表、册备用,为征收管理提供可靠、准确依据。
  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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