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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及地方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及地方
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174号 1998年12月23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交易行为,明确有关技术交易的税收征收与管理规定,现将《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及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及地方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加速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税法、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暂对技术市场管理及地方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技术管理
  1、根据《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是指市科委指定的“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奖酬金审批管理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机构。
  2、技术交易双方必须签定书面技术合同,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申请提取奖酬金须持《大连市技术合同奖酬金手册》、《酬金审批表》和《成本核算单》,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认定登记和审批手续。
  3、技术合同的税收政策,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地税部门有权就税收问题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交易范围的,不能给予减免税待遇。
  二、关于税收政策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本规定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科研单位是指区、市、县以上经编委批准成立确定的国有企事业科研部门;经市科委认定的其他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非生产性单位;经科委认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5、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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