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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其他有偿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其他有偿形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土地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第9号 1998年12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按照1987年市府发布的《上海市地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指土地批租)。但目前以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补地价、房地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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