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其他有偿形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土地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第9号 1998年12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的《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
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按照1987年市府发布的《上海市地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指土地批租)。但目前以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补地价、房地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