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体制
为体现政府对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社会保障职能,市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住房制度要求,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体制,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方案等。
为从机制上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不以盈利为目的,降低和控制工程成本,组建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确定的住宅建设计划,并承担住宅建设的技术研究、应用和推广,推动我市住宅向产业化、社会化发展。
(四)加强住房的物业管理
1.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2.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管理经费来源,减轻住户负担,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建市住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住房委员会是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新房实行的“新制度”,是从根本上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房改、宣传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目的、意义和原则,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市住房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各个环节的管理。
(五)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制度,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六)各市(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市(区)的房改方案,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