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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稳步开放公有住房二级市场
  按房改成本价已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取得准入资格的住房允许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抵押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需先补足到成本价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的计算办法是按当年购房的标准价实际付额乘以0.31后,再乘以从购房到补交差价期间公有住房售价的有关调整系数,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补齐共用部位维修基金。
  职工出售所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范围、条件、程序、税费收取、维修及收益分配等,按有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用于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要首先满足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需要,其次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倾斜。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要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和归集率。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要求,1998年归集率达到85%,2000年达到95%。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每年均按上一年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1998年12月31日起,单位和个人各按1997年工资总额的7%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持有关部门证明向市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缓交手续。
  (三)单位自建或单位购买并已预付房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本方案施行前已正式开工并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既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政策及价格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已租住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及价格向职工出售。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1.鼓励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商业银行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期限。
  2.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是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主要房源。在规划设计时要着眼于经济适用,设计户型以二居室为主,在建设时要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竣工出售时要出具和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收费、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的监督。对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和单位,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商业性和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单位不得增加贷款环节。严格按规定建设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登记制度,销售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卡制度,购买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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