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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3)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类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售房价格、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定期公布。
  1998年度,高收入家庭确定为双职工年收入在3.6万元(含3.6万元)以上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其余均为中低收入家庭。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一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住房现状、工作年限、职务及对社会和单位的贡献等情况,以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二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实施单位):市级及市内4区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外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对象:在上述单位工作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在本方案公布之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2)职工住房补贴办法
  职工住房补贴是指单位把原来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根据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定后从1998年12月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以记帐的方式按月记在职工名下,统一专户存储,定向使用,不发货币。
  对没有住房的职工,全额计发住房补贴;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职工,面积差额部分计发住房补贴。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次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购房时根据本人意愿,住房补贴可按本方案公布的补贴标准,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到离、退休时,住房补贴计发不足的,不足部分按离、退休当年市政府公布补贴标准,在离、退休时一次补齐。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自终止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向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帐目转移手续。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3)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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