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市计委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联合组织审查。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后,应及时向市计委申报开工报告,由市计委下达开工批复。
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报告和市计委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应同时抄送市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物价、房改、建管、地税、银行等部门。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市建设、计划、土地、房改、统计、银行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分阶段建设资金到位报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并遵守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的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品率应达到30%。
经济适用住房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市城建开发办核验的规划建筑面积和市计委出具的投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规费减免手续( 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2 %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 %以下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