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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综合开发方式进行建设并向社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
  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检查、督促、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城建开发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市计划、土地、规划、房改、房地产、建管、物价、地税、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
  (一)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 有明确的开工、竣工时间;
  (三)具有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筹资金;并且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本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会商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批,对批准的项目应明确前期准备期限。开发建设单位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该计划作废。
  第七条 已经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城建开发办汇总,提请市建设、计划、土地和有关专业银行联合组织项目初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建设、计划、土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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