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铁路分局所属铁路运输
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9号 1999年1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所[1998]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地点和方式
青岛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经企业(名单附后),1998年度应由青岛铁路分局财务分处(简称:财务分处)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财务分处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方式如下:
(一)年度终了后45日内,青岛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经企业(简称: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成员企业。
各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财务分处。
(二)财务分处应对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汇总纳税申报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附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一份交财务分处。
(三)对未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分处在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并取消该成员企业汇总纳税资格,通知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后,财务分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程序如下:
(一)财务分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汇总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分别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格式见附件),交与财务分处;
(二)财务分处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各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做为国税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