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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国有资产出售和划转操作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国有资产出售和划转操作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抚政发[1998]53号)


  为进一步完善抚顺市有关国有资产出售、划转操作程序,保证出售、划转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确认审计、评估结果、审议企业出售底价和收入使用计划的程序
  1.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局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书,确认审计、评估结果,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出售底价意见;
  2.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出售收入使用计划;
  3.由企业职代会审议企业出售底价、出售收入使用计划。
  二、确定企业出售底价和出售收入使用计划、公布出售底价的程序
  1.企业出售底价和出售收入使用计划由各归口责任部门负责提交市国有管理委员会审批;
  2.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产权交易介绍所向社会或申请购买者公布企业出售底价,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竞价出售,并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产权交易介绍所共同办理购买者登记手续。
  三、竞买者资格确认程序
  1.竞价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竞买者进行资信履约能力、经营实践经验等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者,在指定时间内向市产权交易介绍所交纳相当于拟出售底价30%的竞买保证金。
  四、公开竞价与购买者确认程序
  1.企业公开竞价出售在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最终竞买者的确认由被出售企业归口分管的副市长代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售方代表。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转变现的操作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划转变现,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国家机关的资产划转变现申请,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市直事业单位的资产划转变现申请,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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