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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1999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年度竣工的公共建筑工程中,评选出10项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作为年度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初评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 评审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以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在本市内施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含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进京队伍),符合以下范围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报参加评选:
  一、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相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公共建筑工程,其装饰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古建装饰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每平方米造价在2000元以上(不含设备)者。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装饰风格独特、质量特别优良、影响面大、社会评价高的工程,由初评委员会推荐,经市评委会同意亦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凡国外的装饰施工企业,在京总承包和组织装饰施工的工程,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部颁建筑装饰设计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质量这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并符合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三、经市、区质量监督站及消防部门评定合格的工程,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得分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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