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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4号 1999年1月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料加工进口额”指退税机关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且海关已核销的从国外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二、退税机关须按本通知第四条所述第一种清算方式布置企业开展清算并进行复核,确认后,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出口退(免)税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出口企业须在3月31日前上报退(免)清算表,同时按附件1和《计算机录入文件结构》录入清算数据并报送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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