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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失效]

  3、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指标;
  4、期终资产增值指标(包括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
  5、其它需要承包的指标。
  (三)收益分配办法;
  (四)承包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交付办法和返还期限;
  (五)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各种形式承包经营主要以实现利润作为考核承包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指标(承包亏损企业减亏视为实现利润)。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由企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的核定,按上年实现利润水平或前三年平均实现利润水平为基数,确定基期利润和增长幅度或递增比例。
  第二十一条 承包经营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如单方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因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而确需变更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内容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补充,并报有关部门核准。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监督承包方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合同规定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范围、产品发展方向、财务支出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有权在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有义务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承包方正确行使经营自主权、生产指挥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正确行使经营自主权、生产指挥权和行政管理权;
  (二)有权按国家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实行奖惩;
  (三)有权在因发包方违背承包合同的严重干预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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