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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失效]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集体经济工作;
  (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懂得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改革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四)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 承包经营招标

  第十一条 发包方在企业发包前要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成立承包招标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其成员由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者采取下列形式:
  (一)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多数代表推荐;
  (三)自荐;
  (四)必要时公开向社会招标。
  第十四条 承包招标的程序是:
  (一)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
  (二)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者;
  (三)组织确定的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写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
  (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
  (五)发包方经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择优选定中标者,报企业主管部门履行任命手续。
  第十五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承包期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继续承包的,须重新签订续包合同。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包经营合同须经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可根据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包经营的形式和期限;
  (二)承包的主要指标:
  1、基期利润、增长比例及实现利润指标;
  2、新产品产值率、产品质量及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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